《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明年起实施 电梯管理不当最高处罚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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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明年起实施 电梯管理不当最高处罚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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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刘晓婧赵敏实习生肖晴文)说起“特种设备”,不少市民认为离自己的生活很遥远,其实就在我们的身边。小区里的电梯、游乐场里的“大玩具”,他们都是“特种设备”家族中的一员。据统计,南宁在用的特种设备有3.6万台。这么多台“特种设备”在我们的身边,如何保证它们为大家正常服务呢?昨日,记者从南宁市质监局安全监察科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以下简称《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对电梯管理不当则面临最高30万元的罚款,而对导致重大事故的违法行为处罚最高达200万元。

  家住仙葫的市民农女士住进新房已经2年了,提起乘电梯出故障的事情,她就感到郁闷。11月12日,她妈妈乘电梯下一楼倒垃圾时,经历了一场惊险的“蹦极”,着实吓了一大跳。“那天妈妈从6楼进电梯,进去后电梯关了门就听见‘嘣’的一声响直接降到4楼,但奇怪的是,到了4楼电梯不开门,又直接上到了5楼电梯才开门。”农女士说,妈妈已50多岁,这一遭遇把她吓得不轻,老人家经不起这样的折腾。而她本人也经历了类似的故障,入住两年多,她已遭遇了4次类似情况。

  记者在农女士所在小区的单元楼采访时,居民李先生也向记者反映了类似的遭遇,他告诉记者,有一次电梯出故障从6楼掉到了1楼,后面又上到5楼才开门,幸好不是孕妇或者老人小孩遇到这样的情况,不然后果不堪设想,而且每次下大雨,电梯里都会渗水,大家怀疑是雨水渗透到电梯里损坏了一些零件导致出现故障。因此,这让单元楼的居民每次乘电梯时都提心吊胆,有带小孩下楼的住户为安全起见甚至宁愿走楼梯。

  这样的故障出现了多次,居民也屡次将电梯出现的问题反映给小区物业,但令大家奇怪的是,物业虽然每次回复称会联系电梯厂家来检查,但是电梯“不听使唤”的故障还是依然不间断地发生着。

  随后,记者来到该小区物业部门了解情况,一名值班的负责人莫小姐称,电梯投入使用前,都是经过检验合格才能供居民使用,电梯维保公司每半个月会对电梯进行一次维保,如果平时业主在使用电梯过程中发现什么问题,也会随时到现场对隐患进行排除。

  通常电梯都是安装在密闭的空间,为何会漏水呢?莫小姐称,经检查发现有可能是下大雨的时候从顶层渗水进电梯所导致,物业已经暂停电梯使用,并且以最快速度将电梯“烘干”,为了避免今后出现类似问题,目前他们已经做好防渗水措施,并计划在每一栋楼层的电梯门安装挡雨设备,以保障无论刮风下雨都不影响电梯的正常运作。

  随后,记者也走访了南宁市中泰路、凤翔路一些有电梯的住宅小区,了解到导致小区电梯故障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日常损耗造成电梯的零部件损坏;二是小区一些业主或者外来人员造成的损坏。日常损耗造成的维修费用由业主交纳的电梯维护费承担,但一些人为造成的损坏,由于缺少依据,物业公司只能自行承担,但一些物业公司也担心,如果电梯出现故障或者电梯安全事故是由于居民人为因素使用不当造成的,物业公司是否也应担责,因为在物业公司看来,他们属于服务行业,盈利微薄,如果承担的责任压力加大,将使物业行业运营更加困难。

  据统计,南宁在用的特定种类设备有3.6万台。其中,电梯1.9万台,全市电梯覆盖使用人群达120万人以上,每人每日平均乘坐次数达到6次以上,电梯是目前市民日常生活中接触使用频率最高的交通运输工具之一。尤其是电梯发生故障,甚至出现事故,责任到底该如何划分一直是争议的问题。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够尽责、是居民日常使用不当,还是电梯公司生产出来的产品有问题?

  昨日,记者从南宁市质监局安全监察科了解到,明年1月1日将实施的《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对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今年6月29日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突出了特定种类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重点强化了特种设备生产安装、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全过程的监管,确立了特种设备身份管理制度,质量责任追溯制度,产品召回和报废制度等,法律非常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电梯发生故障出现困人甚至“吃人”事件时有发生,导致居民乘坐电梯时“心慌慌”。根据《特种设施安全法》规定,“特定种类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通常,居民都会将电梯的管理权委托给物业公司,因此,一旦电梯出现故障,物业公司就有责任对电梯进行管理,并联系相关部门对电梯进行维保和检修。

  此外,对于电梯、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员,保证这些设备的使用安全。

  “特种设备”由于它的特殊性,也会和人一样拥有自己的“户口”。《特种设施安全法》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包括电梯出厂时随附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也包括电梯安装、改造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此外,电梯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也须包括在内。

  这份档案相当于是电梯一生的“履历表”。每部电梯从设计开始,到制造、安装、日常使用、故障记录……一直到电梯报废,每个环节都要做出相应记录,一旦发生故障,便可根据记录做出处理。

  在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天内,还需要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证书。登记的标志则应当放在特定种类设备的显著位置。

  人有退休年龄,特定种类设备也是如此,有设计年限、使用年限和报废年限,到期了就应该更换、大修甚至报废。据了解,南宁市目前使用15年以上的电梯有近800台,那么电梯的退休年龄又是多大呢?对此,《特种设施安全法》中也确立了特定种类设备的报废制度。

  南宁市质监局安全监察科负责人介绍,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电梯产品价格又较昂贵,在电梯产品质量、运行环境、维保情况、使用强度和使用频率都不尽相同的情况下,规定一个统一的报废年限也是不合理的,所以国家对于电梯的报废年限并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特种设施安全法》中规定,特定种类设备如果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没有改造和修理的价值,或者达到了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了,那么这台设备就可以彻底“下岗”了。

  对于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定种类设备,为了防止再次流入市场被人使用,达到报废条件的就要立刻报废,并且报废后还应由有关单位进行性能拆解,绝对禁止再次使用。

  “已经跟物业说过很多次了,电梯还是老毛病!”不少居民向本报热线反映时都会说到这样一句话。小区使用的电梯市场会出现一些小状况,一些电梯的管理单位便“难得糊涂”,认为电梯只要没有坠落、没有停止运行,一些小毛病就如同人们“头疼发热”一样,凑合一下就过去了。虽然当时也做了记录,但是并未对电梯进行检修和维护。

  对此,《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也做出规定,如果电梯出现了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但是使用单位却没有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依然继续使用的话,那么将会被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样,使用没有经过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使用明令淘汰或报废、该报废却没有报废的特定种类设备,同样也会被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对比发现,这部法律中加强了处罚力度,一旦发生重大事故,责任单位不仅要依法承担对应赔偿,还要被处罚最高达200万元的罚款,同时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的个人处罚也做出处罚个人上年收入的30%~60%的明确规定。